長春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為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務對象到長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事或電話咨詢有關事項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條 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經辦人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定能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不能即時辦理的事項,工作人員應在對外承諾的服務時限內辦結。
第三條 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正的手續和材料,告知人應署名備案,存檔備查。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的要求補齊后,經辦人員應當按時予以辦理。
第四條 對服務對象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或相關手續不清、材料不齊,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非常態業務,經辦人應及時協助其咨詢了解或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五條 因不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而導致服務對象反復多次不能辦結事項,并受到投訴的工作人員,經辦公室調查核實后,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