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新區促進長吉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核心區)發展若干政策
長新管規﹝2023﹞9 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長吉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任務,促進科技型企業加快發展,打通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通道,加快創新成果在省內轉移轉化,營造創新服務環境,釋放創新生態活力,促進新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勵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和導向作用,以民營控股方式設立天使投資基金,長春新區投入不高于20%,對高校院所人員在長春新區內創立處于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投資,保證成果在新區落地。
(二)支持高校院所深化科技成果改革。對高校院所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向新區內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最高按技術合同登記額的1%,給予高校院所一次性補貼,每年每家高校院所最高 500 萬元;對技術轉移機構幫助國內高校院所向新區內企業轉移技術成果的,按實際年度交易額的1%給予技術轉移機構每年最高 50 萬元一次性補貼。
(三)鼓勵頂尖團隊科技成果落地。對符合新區主導產業發展方向,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專業結構合理、合作關系穩定、持續創新能力強、對新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國內外頂尖團隊帶來科技成果到新區轉移轉化的,按階段性指標給予最低200萬元、最高500萬元的支持。”
(四)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對近三年以內,在長春新區企業中從事符合新區主導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產學研合作、具有產業化前景的科技前沿項目研究、聯合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研究的博士及以上人才,經專家及科技局、人才辦等相關部門評審,給予稅前最低50萬元、最高100萬元支持。
二、促進國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五)支持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對于國際技術轉移機構促成新區內企業引進境外先進技術并且成功轉化的,給予提供國際技術轉移服務的相應機構每個項目最高20萬元資金獎勵,年度累計資金支持最高100萬元。
三、支持建設新型科技成果轉化平臺
(六)發揮科技成果轉化載體作用。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雙創基地等載體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從技術研究、中試孵化、金融服務、人才培養、專利服務等方面考核,經新區科技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認定的科技成果轉化載體,每成功轉化一項科技成果并實現產業化,給予載體1萬元獎勵,每年最高30萬元。
四、支持企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七)鼓勵企業爭取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實行“揭榜掛帥獎勵機制”。對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等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的企業,按照最多50%的比例給予配套資金支持,單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資金支持。對承擔吉林省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經長春新區認定,給予最高500萬元資金支持。
(八)鼓勵促進成果轉化對接。對于國內知名運營機構及區級以上孵化載體對接高校院所、龍頭企業,重點承接成果轉化項目,給予運營單位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九)鼓勵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對新一代信息技術(包括下一代信息網絡、電子核心基礎、高端軟件和新興信息服務)、高端裝備制造、生物(包括生物醫藥、生物醫學工程)和新材料、節能環保等領域的企業,形成先進科技成果并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評價,獲得科技部評價體系院士級別評價的,給予1萬元獎勵。
五、培育科技成果轉化示范企業與組織
(十)培育成果轉移轉化產學研協同創新組織。對經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和新區企業主導發起的創新聯合體等創新組織,根據運營情況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十一)培育科技成果轉化示范企業。開展新區科技成果轉化示范企業評定工作,按照擇優資助、重點資助、不重復資助的原則,從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獲得科技成果獎勵、開展技術交易以及創造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考核,經新區科技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認定,給予每家最高20萬元資助。
六、支持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
(十二)加速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增強知識產權服務業對創新創業和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撐作用。支持優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檔升級、加快發展,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新區開展專利申請代理、知識產權維權、知識產權托管等服務,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擇優給予每家每年最高10萬元獎勵;對從業人員通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按照每人0.5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三)鼓勵科技服務機構爭取國際、國家、省、市認定。對新區內從事技術轉移、成果評價、技術檢測、科技查新等科技服務業企業,獲得國際資質認定的機構,獎勵20萬元,獲得國家級資質認定的每家獎勵10萬元;獲得省級資質認定的每家獎勵5萬元。
七、加強科技成果轉化金融支持
(十四)加大對基金管理運營機構獎勵。對于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新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投資完成后,經新區科技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的投資獎勵,單個機構獲得獎勵每年最高300 萬元。
(十五)加強知識產權金融支撐保障功能。鼓勵企業及相關機構參加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和保險工作,對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項目,對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給予最高50%、每家每年最高50萬元的補貼。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符合同類政策事項,可按最優執行,但不重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