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新區“天使資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后附解讀)
長新管規﹝2023﹞10 號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長春新區影響力,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扶持初創期科技企業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科技企業,規范“天使資金”專項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于管理長春新區每年安排的 1000 萬元“天使資金”專項資金。
第三條 “天使資金”專項資金來源于長春新區預算撥款,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四條 “天使資金”專項資金用于資助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及“天使資金”項目評審獲立項的項目,支持長春新區初創期科技企業發展,形成示范效應,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支持初創期科技企業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每單數年用于資助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當年獲獎項目,每雙數年資助當年“天使資金”項目評審獲立項的項目。
第六條 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及“天使資金”項目評審獲立項的項目產生的科技創新成果,同等條件下需優先面向長春新區內企業開展轉化應用。
第七條 專項資金每年以項目為單位,采取項目評審的方式確定支持對象。
第八條 根據每年實際情況,分別設置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及“天使資金”項目評審的獎項數量及每個獎項的資金額度。
第九條 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資助資金一次性全部撥付。“天使資金”項目評審獲立項的項目資助資金按階段撥付,首次撥付相應等級資助資金的 70%,剩余 30%于立項(一年)后進行考察驗收,驗收通過予以撥付。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用于企業申報項目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費,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制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鑒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本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對于已經獲得“天使資金”專項資金支持的法人單位,三年內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復申報該項資金;對于已經獲得“天使資金”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主要參與人,三年內不得以該項目核心技術重復參與申報該項資金。
第十二條 成立“天使資金”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單位:長春科技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作為“天使資金”專項資金管理單位,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項目征集、篩選、審查、評審等工作。成員單位:長春新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專項資金,對資金使用全流程開展績效評價,并據此提出資金安排意見;長春新區科技局對實施過程進行指導;長春新區審計局根據審計工作安排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創業中心統籌使用管理專項資金,并按以下流程撥付:
(一)創業中心下發專項資金支持事項通知,受理申報單位提交材料。申報單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和文件,并提交申報資料真實性聲明。
(二)創業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確保申報單位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三)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單位,創業中心將組織第三方專家項目評審工作,并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各申報單位的專項資金支持獎項。
(四)評審結果在長春新區官網和創業中心官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五)經公示無異議后,以創業中心文件形式給予立項批復,確定資金支持方案,并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立項合同后撥付資金。
(六)天使資金項目評審獲立項項目執行周期為 1 年。項目執行期滿,對各項目承擔單位既定任務目標落實情況開展驗收,決定后續資金是否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并主動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以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即收回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參加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大賽和“天使資金”項目評審的企業或團隊條件、活動安排、活動要求等方面內容,詳見每年的活動實施方案,相關支出按方案據實申領使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 30 日后實施。實施過程中,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有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