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新區知識產權項目管理辦法
長新管規﹝2024﹞2 號
第一條?為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強市建設,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加快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提升長春新區(以下簡稱“新區”)知識產權工作,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長春市2020-2023年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長府發﹝2020﹞10號)和《長春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長市監聯字﹝2021﹞8號)的要求,結合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新區建設長春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綜合服務平臺、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長春市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的各類項目。實施項目資金是指長春市撥付給新區主要用于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的專項資金,以及新區用于知識產權相關政策的自有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推動知識產權創造,包括授權發明專利、授權PCT專利、知識產權維權;
(二)強化知識產權主體培育,包括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專利導航、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獎、馳名商標;
(三)促進知識產權運營,包括知識產權運營服務中心、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專利池構建、技術交易、質押融資、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
(四)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包括房租減免、服務機構運營、代理師培養、活動、培訓、專利大賽、吸納應屆畢業生就業、知識產權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貫標認證。
第四條?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等相關政策規定,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績效考核、利于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本政策適用于在新區行政區域內依法生產經營的企業,具體事宜與長春新區管理委員會另行約定。
第六條?企業發明專利申請(含PCT)獲得授權后,按照實際繳納官方規定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的辦理相關專利的費用)的50%給予資助。
第七條?鼓勵集聚區內有資質的專業評價機構為企事業單位開展專利成果評價工作,每年按照服務情況,給予評價機構一定額度的服務獎勵。
第八條?鼓勵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知識產權維權。通過司法途徑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并且勝訴的,對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官方費用(含訴訟費、公證費、查檔費)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貼,每個案件合計補貼不超過2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通過行政途徑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并獲益的,對維權過程中產生的官方費用(含無效請求費、公證費)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貼,每家單位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
第九條?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培育工作,引導企業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對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擇優給予5萬元獎勵,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擇優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條?支持區內優勢企業開展專利導航,按照報告完成的質量,經評審后每項給予最高15萬元的獎勵(優先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申報)。同一年度內同一申報主體,已獲得國家、省、市專利導航項目資助或獎勵的,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支持區內優勢企業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對通過培育形成的高價值專利組合,按照專利數量和質量的情況,經評審后給予企業最高15萬元獎勵(優先支持開展過專利導航的企業)。同一年度內同一申報主體,已獲得國家、省、市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資助或獎勵的,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中國專利獎申報工作,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給予第一專利權利單位5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銀獎的,給予第一專利權利單位3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給予第一專利權利單位1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專利金獎的,給予第一專利權利單位1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對當年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成功注冊1件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經營單位獎勵5萬元;成功注冊馬德里商標的經營單位獎勵2萬元。
第十四條?對新獲批的國家、省市級知識產權運營服務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第二年開始每年按績效評估給予最高100萬元運營獎勵。對已獲得運營城市同類項目支持的,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五條?對新獲批的國家、省市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第二年開始每年按績效評估給予最高50萬元運營獎勵。對已獲得運營城市同類項目支持的,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六條?圍繞新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中心建設專利池,對經評估后可運營的專利,給予專利權人發明專利1000元/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500元/件的運營補貼。
第十七條?鼓勵服務機構開展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業核心專利技術在新區轉移轉化,經技術合同登記備案后,按雙方技術合同交易額專利交易部分的0.5%對服務機構給予獎勵,單筆合同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企業按貸款年利息的10%給予利息補貼,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每家企業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九條?支持知識產權運營機構(部門)開展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對在管理部門備案的產業聯盟,按照其備案的可運營專利數量、年度專利運營情況開展績效考核,擇優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對在集聚區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進行動態管理考核,年代理專利案件50件以上的,或其它知識產權服務年收入30萬元以上的,全額減免房租。未達標準的,合同期滿后按照市場價格收取房租,拒不支付房租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一條?對在集聚區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開展公共服務、非營利性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照其提供的服務內容與成效進行年度績效考核,達到考核標準的全額房租減免。未達標準的合同期滿后按照市場價格收取房租,拒不支付房租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條?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照企業知識產權業務開展情況擇優給予經營獎勵,企業規模3人以上且年知識產權業務收入達到50萬元的,擇優給予3萬元的經營獎勵;企業規模5人以上且年知識產權業務收入達到100萬元的,擇優給予5萬元的經營獎勵;企業規模10人以上且年知識產權業務收入達到200萬元的,擇優給予10萬元經營獎勵;企業知識產權業務收入達到300萬元的,擇優給予15萬元經營獎勵;企業知識產權業務收入達500萬元的,擇優給予30萬元經營獎勵。
第二十三條?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全鏈條知識產權服務,對集聚區內備案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代理、貫標、托管等業務的,自批準或備案之日起運行滿一年,按照業績擇優給予一次性業績獎勵。
(一)對年度知識產權貫標輔導通過企業達到5家以上,且為5家以上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的機構,給予3萬元經營獎勵;
(二)對年度知識產權貫標輔導通過企業達到10家以上,且為10家以上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的機構,給予5萬元經營獎勵;
(三)對年度知識產權貫標輔導通過企業達到5家以上,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達到5家企業以上,專利案件代理量達到30件以上的,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服務機構給予5萬元經營獎勵;
(四)對年度知識產權貫標輔導通過企業達到10家以上,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達到10家企業以上,專利案件代理量達到50件以上的,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服務機構給予8萬元經營獎勵;
(五)對年度知識產權貫標輔導通過企業達到5家以上,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達到5家企業以上,專利案件代理量達到30件以上,承擔市級以上專利導航1項以上的,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服務機構給予8萬元經營獎勵;
(六)對年度知識產權貫標輔導通過企業達到10家以上,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達到10家企業以上,承擔市級以上專利導航1項以上的,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服務機構給予8萬元經營獎勵;
(七)對年度知識產權貫標輔導通過企業達到20家以上,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達到20家企業以上,專利案件代理量達到100件以上,承擔市級以上專利導航1項以上的服務機構,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給予10萬元經營獎勵;
(八)對年度知識產權貫標輔導通過企業達到20家以上,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達到50家企業以上,專利案件代理量達到300件以上,承擔市級以上專利導航1項以上的服務機構,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給予20萬元經營獎勵。
第二十四條?鼓勵集聚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新區企業上市前提供專業化的輔導,企業成功上市后對輔導服務機構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鼓勵集聚區內備案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人才培養工作,按服務機構新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的人數給予4000元/人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六條?鼓勵集聚區內備案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培訓、行業交流、專利大賽等各類活動,活動經聚集區管理部門備案后,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第二十七條?鼓勵集聚區內備案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吸納應屆畢業生就業,對于吸納應屆畢業生且工作滿一年的服務機構給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八條?鼓勵企事業單位創建知識產權科普教育基地,經集聚區管理部門備案并認定的,按規模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建設獎勵。
第二十九條?支持企事業單位圍繞新區優勢產業和重點產業建設知識產權數據庫,按照實際支出經費的50%擇優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三十條?支持區內創新能力較強、知識產權基礎較好的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對于首次通過相關體系認證的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予以獎補,最高金額不超過4萬元。
第三十一條?在享受本辦法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新區其他同類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頒布的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加強監督管理。項目實施中,因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合同任務的,應限期整改,項目管理單位可視情節給予約談、通報、撤銷或終止合同等處理。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知識產權成果,一經查實,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非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終止、不能通過驗收的,或存在拒報、瞞報、虛報項目信息現象的,三年內不得承擔區本級知識產權項目,同時不予推薦其申報國家、省市知識產權項目。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2021年9月30日印發的《長春新區知識產權項目管理辦法》(長新管規﹝2021﹞3號)同時廢止,該政策生效期間,已經提出申請但尚未辦結的事項,按照原規定辦結。有效期滿或有關法律依據變化的,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和修改。






